涉外离婚一直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由于双方适用法律不同,往往当事人无法在离婚财产上达成一致,而且法院管辖特殊规定较多,当事人往往起诉遇到障碍。南京离婚律师许乃义团队将在下文一一分析。
01案情简介:
原、被告(日籍华人)于2001年在南京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双方主要财产是婚后被告购置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现原告欲起诉离婚并分割该房产,被告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房产给原告,认为房产是其个人收入所购,双方婚后实际并未共同生活,房产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进行分割。
02律师观点:
一、婚姻登记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此房产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本案适用的是我国共同财产制的婚姻法。夫妻间也许分工不同,收入不同,但夫妻的劳务付出对家庭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夫妻缔结婚姻后对彼此均有照顾和扶养的义务,一方婚后收入应该按共同财产处理。
03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该房产。
04温馨提示:
离婚的双方虽未同居生活,但只要办理了婚姻登记,就受我国婚姻法调整,而婚姻的内容并非要求夫妻间一定要有同居行为,且夫妻间的是否同居与其财产分割也并无必然联系。不论哪一方收入高低,均应视为是对家庭整体奉献,而不是强调彼此的经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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