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之外,一并判决过错方赔偿受害方1万元精神抚慰金。
邓某(女)和谢某(男)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结婚。2008年4月,谢某发现邓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提出离婚,因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二人协商离婚未果。事后,邓某向谢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不干对不起谢某的事,但谢某不予理睬,二人为此分居。邓某提起离婚诉讼后,谢某提出精神抚慰金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邓、谢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鉴于邓某的不轨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且对谢某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法院认为应予准许二人离婚,邓某适当给予谢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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