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按照本条规定,任何主张并且成功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又或者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形,法院可以一审判决离婚。
特别提示的是,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如果主张感情破裂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一般很难或者说基本不会在首次起诉就判决离婚。
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的半年内二次发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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