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回顾:
原告:陈翔
被告:丁洁
2009年6月,陈先生来到资深离婚律师许乃义律师办公室,想聘请律师打官司。陈翔先生与前妻丁洁女士于2009年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时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未进行分割。
该房产系陈先生与前妻丁女士结婚后一年内购买的,登记为陈先生、丁女士及陈先生的父亲陈某三人共同共有。虽然产权登记上有丁女士的名字,但实际丁并未出资,全部房款均是陈先生及父亲共同支付的。
离婚后,丁女士找到陈先生,要求陈先生按现在房屋市价210万元的一半即105万元支付给丁女士做补偿,丁女士配合办理产权过户。
陈先生的父亲将其一生的存款均投入在这套房产上,没想到小两口结婚不到三年就离婚了,而现在丁女士想要房屋的1/2价值,陈先生和父亲当然心有不甘,坚决不同意。无奈,陈先生只有诉诸法律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许乃义律师听完介绍并仔细看过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认为此房产在离婚时并未处理,完全可以提出分割。鉴于陈先生的父亲与其的身份关系,故确定陈先生及父亲作原告起诉丁女士。请求依法分割两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的本市下关区热河南路****弄**号***室房产。
许乃义律师要求两原告回去仔细查找购房时付款的资金来源证据。结果发现房款中大部分均是由陈先生银行卡中支付给上家的,并无陈先生父亲的付款记录,还有一小部分钱款是从丁女士卡上支出的。陈先生陈述是陈先生父亲将原自住的一套面积较小房屋出售后所得85万元分批交给陈先生,由陈先生存入自己的卡内,然后会了房款,至于丁女士卡上的钱是平时陈先生交给她的。
开庭时,丁女士辩称:陈父并未出资,房屋是陈先生与自己在婚后购买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也有自己的银行卡付款的证据,虽然数额小,但大多数钱是由陈保管,是双方支付的全部房款,与陈父无关。故产权应该由陈与自己平均分割。不同意其父参与分割。
面对对方当事人的抗辩,许乃义律师紧紧围绕案件焦点,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发表了精彩的代理意见:
一、原告陈父出售房屋的合同及收款证据能够证实陈父有出资能力,且取款用于购买本案房屋的时间也基本相吻合。结合陈先生银行存款记录,能够印证陈父出资85万元的事实。
二、被告称其有部分出资故证明陈先生出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无证据证明,购房时双方婚姻期间不到一年,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收入状况,即能在一年内支付200万元房款的能力。事实是,被告分文未出,陈先生以其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
三、虽然产权人登记有被告名字,但是陈与其婚姻期限短,且被告对房屋并无贡献,故不同意对其分割。
四、。。。。。。。
面对原告的举证和辩论,被告除了一句“房子是我们俩的”再无其他任何有力证据。气势明显跌落。
后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两原告补偿被告35万元,被告放弃产权份额并配合过户。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调解书不便在此公布。)
02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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