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除了财产分割之外,就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就有很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甚至在离婚诉讼成功后还会遇到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以下就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01案情回顾
彭女与廖男于2010年8月结婚,2011年4月育一子廖小男,2012年3月协议离婚。协议载:廖男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人民币;子三岁后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等事宜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经济、家庭、教育等)协商解决。
2012年6月,彭女以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廖男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廖男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法院以审查管辖权异议为由中止审理。彭女在中止审理期间撤诉,法院准许。
2012年8月,彭女以变更抚养关系诉至同一法院,要求廖小男归廖男抚养。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彭女的诉求。法院认为:1、廖小男尚不到2岁,彭女比廖男条件优越,有利于廖小男身体健康;2、廖小男一直跟随彭女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其对彭女的情感依赖程度较廖男更深,改变已有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成长。
02案情结果
庭审中,查明相关事实,经法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1、廖小男归彭女抚养,廖男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100元以上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发票,廖男承担一半,至廖小男独立生活时止。
2、诉讼前的抚养费由廖男支付给彭女。
3、廖男可探视廖小男,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协商决定。
4、原共同房屋归廖男所有,廖男自己还贷,彭女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变更还贷手续,相关费用由廖男承担。
03律师建议
1、为当事人作好诉讼策划,在代理中非常重要。
2、多角度调查待诉法院的管辖权,以避免因管辖权异议带来诉期的漫长(当然,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被告为拖延诉期而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也是无法规避的),或增加诉讼成本。
3、只要是权利,我们就得为当事人争取,绝不轻易放弃权利。即使自己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放弃权利,也要向当事人事先沟通,建议当事人要以对方当事人真诚履行义务为前提。只要是义务,也不要轻易自愿承担,要以充分的证据、强有力的说服力、全面的法律规定予以驳斥。当然,在调解中的让步也得以相对对等的权利义务为前提。
4、对当事人作好裁判后的解释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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