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子心切找人代孕,代孕子女抚养权归谁?

发布时间:2019-12-09 13:00:24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许乃义此文章共帮助 返回列表


01案情回顾:求子心切找人代孕

46岁的陈某与妻子黄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夫妻共同创业。 经过20多年的打拼,他成为亿万富翁。陈某和妻子感情很好,两个女儿也非常争气。然而,陈某想要儿子,可妻子的年龄已不容许再生育了。陈某瞒着妻子找人 “代孕”生子,来自偏远山村的林某被陈某选中,并口头约定“代孕”条件。

陈某和林某口头约定,林某为陈某生一个孩子,如果生的是女孩,孩子由林某自己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如果生的是男孩,孩子由陈某抚养,陈某给林某购买一套房子、一辆10万元的汽车,另支付现金10万元。

2010年6月,林某在医院里产下一名女婴。陈某失望至极,不久就中断了每个月给林某支付的房贷。林某顿时陷入困境,她频频打电话向陈某要钱。

双方多次协调无果。今年4月,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由自己抚养这个小孩,陈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8万元,并承担小孩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02案件结果:和解确定子女抚养权

在X市X区法院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孩子再随林某生活两个月后,由陈某和黄某抚养,林某每月探望一至两次。孩子3周岁以后,寒暑假各随林某生活10天、30天,陈某支付给林某经济补助费10万元。



03律师说法:代孕子女抚养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提醒您:

遇到婚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不要让外科医生,做您的内科手术,以免造成误诊!如果您需要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请致电:13851437388。我和我的团队,将尽我们所能、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目前已有12485咨询,并获得相应解决方案!

免费电话咨询:13851437388
离婚常见问题 您困惑的,在这里都可以找到答案。
成功案例 您想要的,正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结果。
  • 想离就离
  • 获得孩子抚养权
  • 多分财产
  • 婚内债务不分担
许乃义婚姻律师团队 专注 离婚 案件
律所 电话 邮件 地址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13851437388 xny100@126.com 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河海科技大厦7楼
苏ICP备13052947号-1 Copyright @ 2019江苏法德东恒(秦淮)律师事务所 许乃义婚姻律师网
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台 让每一个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 获得更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