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婚前个人财产如何证明?

发布时间:2019-11-29 09:34:57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许乃义此文章共帮助 返回列表


1-200326154H02D.jpg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现就实务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01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2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是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提醒您:

遇到婚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不要让外科医生,做您的内科手术,以免造成误诊!如果您需要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请致电:13851437388。我和我的团队,将尽我们所能、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目前已有12485咨询,并获得相应解决方案!

免费电话咨询:13851437388
离婚常见问题 您困惑的,在这里都可以找到答案。
成功案例 您想要的,正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结果。
  • 想离就离
  • 获得孩子抚养权
  • 多分财产
  • 婚内债务不分担
许乃义婚姻律师团队 专注 离婚 案件
律所 电话 邮件 地址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13851437388 xny100@126.com 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河海科技大厦7楼
苏ICP备13052947号-1 Copyright @ 2019江苏法德东恒(秦淮)律师事务所 许乃义婚姻律师网
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台 让每一个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 获得更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