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许乃义解读——离婚时不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1-29 08:58:40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许乃义此文章共帮助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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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

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0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调查介绍信如下:

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南京市白下区XX管理局:

兹介绍某某律师(律师执业证号:0915991155XX)前往你处调查 贵公司财务科刘某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的工资发放情况(请打印工资收入发放明细)。

请予协助。此致

敬礼

(有效限 天)

年月日

备注:本介绍信只供律师调查专用,不作他用。



0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事实上,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在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如上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调查令格式如下:

调查令申请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5)徐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刘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被告单位的要求,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赵某的工资薪金收入,故特申请法院令调查收集赵某的工资收入情况。

拟调查单位:南京市某电子信息公司

拟调查内容:赵某从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的薪金发放情况(请打薪金组成明细单)。

申请人:

二OO五年七月十七日


0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的格式如下: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5)鼓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刘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被告单位的要求,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赵某的工资薪金收入,故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赵某的工资收入情况。

拟调查单位:南京市某电子信息公司

拟调查内容:赵某从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的薪金发放情况(请打薪金组成明细单)。

申请人:

二OO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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