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行为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相应的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整。
胡某称其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发现在离婚前丈夫便在外与一女子同居并怀孕,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失费。目前,北京市怀柔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离婚后一周,原告发现被告已经与一刘姓女子登记结婚,原告的朋友、同事也陆续向原告反应,被告在离婚前已经与该女子共同生活,并且该女子已经有怀孕8月有余,怀孕期间都是被告陪同去医院做孕检。
原被告离婚后第2个月被告与该女子的孩子出生,且住院病历、手术单及出生证明上家属签字及孩子父亲名称均为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行为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相应的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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