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独霸财产,律师成功为男方夺回500万

发布时间:2019-10-25 14:48:46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许乃义此文章共帮助 返回列表

2008年4月,周先生焦虑的来到资深离婚律师许乃义律师办公室,讲述了他“骇人听闻”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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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先生与秦女士于90年代初相识相恋、结婚生子。婚后不久,秦的一些怪异性格便显露出来:好吃懒做、嫌贫爱富、脾气暴躁、处处对周不满等等。周为了孩子和家庭忍气吞声,一边拼命赚钱,以期挽回妻子的心。十年间,他们从白手起家到拥有千万资产,这其中的辛苦只有周心里明白。为了家庭和睦,周答应秦将所有财产置于秦名下。可是周的所作所为并未感动妻子,秦反而愈演愈烈,在外面与异性交往甚频,经常半夜回家,且花钱大手大脚。但是对待自己的丈夫秦却表现出异常的“节俭”,周的钱夹里从来没有超过百元。发展到08年4月,周连吃穿都要向朋友借钱,朋友们都不敢相信,一位千万家产的男人居然要借钱吃饭。周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现状,故坚定信念与秦离婚。

  庭审中,秦果然不出所料称夫妻感情很好,并列举种种恩爱事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周心里清楚,这是秦的缓兵之计,她想争取时间转移巨额财产。而面对这样的现实,周却无能为力,因为要想阻止对方转移财产只有申请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周名下没有一分财产,根本不可能提供担保。

  针对这种实际案情,许乃义律师认为,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重要,故当庭提出:

  “……………”

  法官对此也表示认同。被告见状,不得不违心应允将财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第二天原告第一次拥有了自己名下的帐户和500万元存款。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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